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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联关于印发《福建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2 | 字号:

  闽残联康复〔2023〕40号

  各市、县(区)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

  为规范全省残联系统办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更好地保证我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4日

  福建省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理工作暂行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残联系统办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保证我省残疾儿童得到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根据《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总结残联系统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理工作中的经验,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认定、申请审批、救助资金审核发放、资金的监管、协议机构日常监督按“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由县级残联承担。

  省残联负责协调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救助对象认定标准和救助范围、救助流程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协议机构管理办法,并开展指导、抽查评估工作。

  市级残联负责落实本市范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指导、培训、监督所辖县级残联统一规范实施,加强对本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监督指导、数据收集分析、开展协议管理机构评审和事中事后监督,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协议管理机构政策,评审确定市级残疾儿童康复协议管理机构。

  各级地方政府有出台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配套制度的,地方残联可依据当地实际规范经办工作制度,但使用省级以上资金救助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是对全省残联系统内各级残联及其工作人员职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理审核要点、残疾儿童申请与核销经办流程管理、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要求。工作原则是: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服务,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康复协议管理机构的监督,不增加残疾儿童家长负担,努力实现残疾儿童救助申请“一趟不用跑”的目标。

  第四条 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理工作中涉及教育、卫健等部门行政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应协调由相关部门解释。

  第一章 救助对象认定

  第五条 残疾儿童救助对象认定依照省残联、省卫健委《关于规范<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非持证残疾儿童评定和医学诊断工作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74号)规定执行。

  各级妇幼保健院儿保科开具的言语障碍诊断不得作为0-3岁言语障碍儿童的救助对象身份认定的依据。

  第六条 设区市残联应协调市卫健委组织本级儿童孤独症技术指导组,指导本市范围内0-6岁孤独症儿童诊断。

  第二章 补助范围的界定

  第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项目的概念是指应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操作流程,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能力为目标,采用康复治疗技术进行预防、诊断和评估、治疗、训练和处理的完整过程。残疾儿童康复是针对残疾儿童功能障碍、状况、能力等康复医学评估下的综合干预过程,没有康复评估前提下的单项或几项的服务、活动不应认定为补助项目。

  第八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是针对残疾儿童在机构康复服务进行补助,教育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应符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政策要求。社会组织等开展的社区康复服务不属于《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救助范围。

  第九条 采用日间照料、寄宿制等方式为残疾儿童提供集中供养、生活照料及护理、辅之以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运动功能训练、职业康复与劳动技能训练的托养服务及辅助性就业不属于《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救助范围。

  药物治疗和手术治疗方法不属于《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救助范围。

  第十条 各地残联可另行制订残疾儿童社区康复服务及日间照料、托养服务、辅助性就业等相关保障制度和政策。

  第三章 救助申请、核销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一年一申请,即每一自然年度都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救助申请由残疾儿童监护人登录“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以残疾儿童身份信息注册申请。全省残联康复工作人员依托“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中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已纳入“闽政通”网上办事大厅或自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手机端申报的县级残联可继续采用原有平台,但流程设计应符合关于申请、审核、监督、时限等要求,经市级残联同意并报省残联备案。省残联建设“智慧残联”等信息化管理平台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到县级残联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员应协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创建残疾儿童个人账号,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不得以要求线上申请为由拒绝残疾儿童家长到窗口申请。

  第十四条 现有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或市民服务中心审批的县级残联仍需按当地政府要求开展服务,要加快开通“闽政通”网上办事大厅服务功能,过渡期间同时采用两种申请办法,县级残联工作人员不得以纳入政务服务中心为理由不执行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线上申请的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残联工作人员要引导指导残疾儿童监护人线上申请,“意向服务机构”应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中选择。在省外定点机构康复的按《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残联工作人员要落实每天至少1次登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的工作要求,康复救助申请必须建立经办人审核、县级残联负责人审批制度。县级残联负责人审批通过时间为康复救助起算时间。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将所缺材料和要求在退回材料时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应做出审核不通过结论,并将不通过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康复救助补助时间从申请审核通过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康复救助补助金额按月结算,每年度补助费用按自然年度结算。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核通过后,县级残联康复经办人员应根据监护人与协议管理机构签订的康复服务协议书确定的服务情况及时准确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

  第二十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发放采用票据核销形式,补助款由县级残联核销后转入残疾儿童个人社会保障卡。符合财政规定的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样效力。

  第二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费用应按月结算。残疾儿童家长可按月将票据提交申请地县级残联审核报销,但一次提交核销月份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每年11月份前康复费用核销提交截止时间为当年度12月20日,当年度12月份康复费用核销提交截止时间为次年度1月20日,未提交不予以报销。县级残联应按月核销,最长核销周期不超过一个季度。

  第二十二条 残疾儿童在康复医疗“协议管理机构”住院康复治疗的,可在办理出院手续时结算,当年度康复救助费用核销提交截止时间为次年度1月20日,未提交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县级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核销申请可采用线上申请方式,当地财务规定需要提供纸质票据核销的县(市、区)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申请核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残联接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核销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和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将所缺材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由申请人补齐材料重新申请;对不符合核销要求的,应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县级残联应对残疾儿童救助补助申请核销资金按月结算汇总,结算信息应记录实际的救助金额。每年11月30日前,设区市残联应将本地区已支付当年度救助资金结算汇总上报省残联,次年度3月31日前应将上一年度救助资金总体支付情况汇总上报省残联。

  第二十六条 县级残联应建立核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经办人审核、县级残联负责人审批及抽查核实制度,经办人应每月将申请情况、核销结算情况如实报送县级残联理事长,县级残联理事长应认真核对掌握残疾儿童申请、核销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 协议管理机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残联应按照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印发《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闽残联康复〔2022〕55号)的规定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协议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残联协调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完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并对市、县(区)残联执行协议管理情况指导抽查。

  设区市级残联组织开展本市区域内康复机构协议管理评审,并根据文件要求开展辖区内协议管理机构事中事后监督和指导县级残联落实协议管理要求。

  县级残联负责本辖区协议管理机构日常监督。县级残联应组织协议管理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宣传,指导协议管理机构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管理工作要求,要求协议管理机构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对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残疾儿童康复协议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采用暂停协议管理进行整改、终止协议管理等措施并及时向市级残联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残联每年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调研指导。

  设区市级残联每年应对所辖区范围内康复协议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残联落实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并形成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省残联。

  县级残联应建立工作制度,对所辖协议管理机构开展专项和日常事中事后监督,认真核实康复服务开展、收费等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如实记录。日常事中事后监督每个机构每季度不少于3次,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县级残联应根据实际充分应用人脸识别签到等信息化手段对协议管理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条 县级残联要全面落实协议管理机构协议签订,指导督促协议管理机构落实康复服务协议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等要求。二、三级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机构门诊或住院病历可视为康复服务协议,其余协议管理机构应采用协议管理机构的规范协议范本及服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残联要督促协议管理机构落实财务制度要求,督促指导协议管理机构建立收费专用账户并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收费应全部进入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康复费用。协议管理机构财务管理应做为省、市、县三级残联及相关部门监督、核查重点。

  第三十二条 县级残联要督促协议管理机构落实收费的规定,鼓励协议管理机构采取先提供康复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督促指导协议管理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采取预收费应纳入银行第三方托管账户进行监管或采用风险储备金方式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协议管理机构评审由各设区市残联根据当地协议管理机构数量、残疾儿童需求分布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新增机构要按照《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条件开展评审,需列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布的协议管理机构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等级评定的规定。对个别规模大、服务规范标准、技术力量强的非医疗康复机构,设区市残联认为有必要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布的,由市级残联、卫健、民政等部门组织评审后上报省残联,省残联审核通过后可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布。

  第三十四条 列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公布的协议管理机构一年一申报,设区市残联应在每年10月份前提交以下材料:

  1.设区市级残联申请报告。

  2.评审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组组成人员、评审过程、对协议管理机构评价、专家组成员意见、存在问题、推荐理由及等级评定意见。

  3.《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报表》。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省残联康复信息化工作人员应依照信息化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安全管理等规定,建立岗位工作制度。各设区市残联要组织所辖县级信息化工作人员及县级残联主要领导开展信息安全、保密培训,并按规定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省残联信息管理员负责省级工作人员账号和市级残联信息管理员账号分配与管理,市级残联信息管理员负责市级工作人员账号和县级残联管理人员账号分配与管理,县级残联管理人员负责县级工作人员账号分配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市、县残联信息管理员账号设置1人,应由负责残联康复工作正式编制人员担任。各市、县(区)残联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工作人员账号,原则上设区市不超过3人,县级不超过5人。工作人员账号不得分配非残联工作人员,协议管理机构不得开通工作人员账号。

  第三十八条 县级残联在办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时,应设立经办和审核两个不同工作账号,明确各自职责,不得同一账号同一工作人员。

  第三十九条 信息管理员和信息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应在3日内根据信息管理权限申请变更、注销。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工作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文中的“年”“月”为自然年、自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