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残疾人
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残疾人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省残疾人联合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福建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暂行办法》(闽残教就〔2020〕49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泉政文〔2016〕74号)提出“对在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给予奖励”要求和《泉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定》(泉人社〔2015〕25号)相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工作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奖励标准
(一)国家、省级竞赛:参加国家级(一、二类)、省级(一类)竞赛的获奖选手,市级参照《办法》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参加省级二类竞赛获奖选手,市级参照《办法》省级(一类)竞赛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符合竞赛规则、代表泉州参加省级以上(含)竞赛的外市籍获奖选手,可按同等标准享受市级奖励。
(二)市级竞赛:经报备的市级一类竞赛获得奖项的选手: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四名2000元、第五名1000元,优秀奖500元。经报备的市级二类竞赛获得奖项的选手,参照市级(一类)竞赛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二、其他事项
(一)在团体竞赛项目中,得分最高选手(可并列)为主力选手,按上述相应级别赛事单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其他选手为非主力选手,按上述相应级别赛事单项奖励标准50%给予奖励。
(二)县(市、区)结合各自财力状况,对参加市级(含)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获奖选手给予叠加奖励。
(三)市级奖励所需资金从市残联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 州 市 财 政 局
2021年1月4日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职业技能
竞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残教就〔2020〕49号
各设区市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残疾人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社会风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6号)精神,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福建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2020年7月10日
福建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暂行办法
为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完善残疾人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的社会风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国家级(一、二类)、省级(一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选手及指导老师。
第二条 根据选手获得各类别竞赛组委会设置的奖项,分级分类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奖励标准设置如下:
(一)参赛选手
1.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奖项的:第一名8万元、第二名6万元、第三名4万元、第四名3万元、第五名2.4万元、第六名1.8万元、第七名1.2万元、第八名6000元;优秀技能奖或拼搏奖4000元。
在国家级二类竞赛中获得奖项的:第一名2万元、第二名1.5万元、第三名1万元、第四名5000元、第五名4000元、第六名3000元、第七名2000元、第八名1000元;优秀技能奖或拼搏奖500元。
2.在省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奖项的:第一名不超过1万元、第二名不超过8000元、第三名不超过6000元、第四名不超过4000元、第五名不超过2000元。
3.团体项目主力选手按单项标准给予每人奖励,非主力按主力选手60%标准给予每人奖励。
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代表团获得道德风尚奖或优秀组织奖的,对未获得个人奖项的参赛选手给予每人参与奖2000元。
(二)指导老师
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名次奖项选手的指导老师,按选手奖金的50%原则给予奖励。
(三)其他有关人员
对符合竞赛条件要求,在闽工作、学习的劳动就业年龄段内非闽籍残疾人代表福建参赛,可享受同等奖励标准。
第三章 资金保障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省残联根据竞赛实际成绩、获奖人员和奖励标准进行据实结算,所需资金从省残联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贪污挪用、挤占、挥霍浪费奖励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参赛获得奖项以竞赛组委会或主办(举办)单位的正式成绩通报或成绩册为准。
第七条 参赛获奖选手因赛风赛纪等方面被通报批评、受到处分的,依据通报取消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