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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1 | 字号:

泉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文明行为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发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文明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文明创建,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划; 

  (二)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 

  (四)评估、通报本办法的实施情况; 

  (五)组织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各类先进的审查、考评、推荐、表彰、奖励; 

  (六)依法处理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建议、投诉; 

  (七)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志愿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崇尚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言语得当,不使用粗言秽语、不大声喧哗,不无故横躺公共座椅 

  (二)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爱护和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遵守观赏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五)在户外公共场所进行文娱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 

  (七)文明出行,优先选择徒步、自行车和公交车等出行方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抢座、霸座,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八)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 

  (九)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十)文明用餐理性消费,发扬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十一)邻里和睦友爱互助,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二)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十三)节约水、电、油、 

  (十四)其他有益于促进社会文明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言谈礼仪,使用文明语言,不侮辱、诽谤他人 

      文明上网,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攻击、谩骂他人,不利用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按照道路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二)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佩戴安全头盔或安全带礼让行人避让优先通行车辆; 

  (三)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四)驾驶和乘坐车辆时,不向外抛撒物品; 

  (五)规范停放车辆,不占用人行道、应急通道等; 

  (六)规范使用和停放共享单车(电动车),不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第十一条 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培养节约习惯,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倡导文明用餐、适量点餐、剩餐打包、光盘行动等用餐文化。引导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分餐制。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减少餐厨垃圾。科学合理设计菜单,鼓励提供小份菜、半份菜服务。建立节俭消费提醒制度,提示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合理点菜、适度消费,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提供剩餐打包服务,营造良好的用餐氛围。 

  餐饮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餐饮浪费行为。 

  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共同维护社区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私搭乱建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 

  (二)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倾倒液体; 

  (三)不在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四)不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不违反规定在午间、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室外修缮等活动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礼貌待客,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落实卫生责任区制度,不擅自占道经营;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十 举办婚丧喜庆、民间信俗活动等事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有妨害公共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背公序良俗行为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等不良风气。 

  倡导婚事新办,举行婚礼应当文明有序。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发放婚事新办倡议书,对结婚当事人进行移风易俗宣传。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倡导丧事简办、文明办丧,控制治丧时限和规模。 

  导生日、升学、入伍、开业、乔迁等喜庆事宜不办或者简办。 

  十五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依法组织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细化移风易俗的具体内容。 

  村规民约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居民公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对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十六 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领健康节俭的文明风尚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住房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建立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促进诚信文明。 

  获得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按照规定受到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 

  鼓励企业在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市级以上道德模范、身边好人、优秀志愿者等先进人物。 

  十八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文明的氛围。 

  十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式。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文明行为规范,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二十二 本办法自20209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