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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20]3号)
发布时间:2020-02-01 | 字号:

各设区市残联、卫健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0日

 

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保障我省残疾人得到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改善生存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福建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是具有福建省户籍或持福建省居住证,能提供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或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的0-6岁残疾儿童。

本办法中的“0-6岁”指截至申请补贴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其他年龄段的计算方法相同。

第三条 辅助器具适配补贴以“保基本、广覆盖、制度化”为基本原则,以普通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重点解决残疾人最基本、最迫切的辅助器具需求。可享受补贴的辅助器具的类别、名称、适用对象、使用年限、最高补贴金额、评估要求等,均在《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省级补贴目录》”)中载明(详见附件1)。《省级补贴目录》分通用目录和0-14岁残疾儿童特殊目录两部分,各设区市可在《省级补贴目录》的基础上增加补贴产品的种类及提高补贴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补贴目录。

第四条 工伤及交通事故致残,社会保险已赔付辅助器具的,不重复享受该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已纳入本地区基本医疗报销目录的辅助器具,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在使用年限内重复申请同种辅助器具(指在《省级补贴目录》内名称相同)的,不予补贴,但以下情况例外:0-17岁的听力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左右耳各1台助听器,按2件计;两肢残缺的残疾人可一次性申请2具假肢,按2件计;装配矫形器的残疾人根据评估结果可一次性申请左右2具矫形器,按2件计。

多重残疾人已申请并获得补贴的在使用年限内的辅助器具,总件数不超过4件,其他类别残疾人总件数不超过2件。已满使用年限的,可恢复申请额度。

第六条 《省级补贴目录》内的辅助器具,实际购买价格在300元(含)以内的,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实际购买价格高于300元的,分两档比例给予补贴: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一户多残、建档立卡贫困户、0-14岁残疾儿童,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100%给予补贴;其他残疾人,按购买价格和最高补贴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的80%给予补贴。

第七条 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各设区市应在本地区的《补贴目录》中载明并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对评估服务费给予适当的补贴,评估服务费补贴总额不高于年度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总支出(含辅助器具购买补贴与评估服务费补贴)的15%。

通过政府购买辅助器具评估服务的,应依照省残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残联康复〔2019〕49号)执行。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八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登录“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补贴申请。自行操作困难的,可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或县(市、区)残联确定的受理窗口由工作人员代为办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2)。

第九条 须经评估方准予补贴的辅助器具,应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收到补贴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在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确认补贴项目和残疾人分档比例类别;不予补贴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核准后残疾人可自行购买或到适配服务机构适配辅助器具。各地残联根据需要,可选取部分辅助器具产品通过公开招标入围的方式确定适配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或与县(市、区)残联签订结算协议的机构,依照县(市、区)残联制订的报销结算制度与规程,与县(市、区)残联进行报销结算。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辅助器具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依据市县财力状况、康复对象数量、绩效考核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康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9号)的要求纳入康复专项资金统筹管理。

各地增加补贴产品和提高补贴标准的增量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日前,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核实上年度实际享受补助人数、发放金额,提交《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表》(附件3)、《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4),由设区市残联、财政局审核汇总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省残联负责全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的制订和项目实施的管理;负责提出全省辅助器具补贴的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福建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辅助器具服务平台的运管与维护,利用平台对补贴制度实施网络化服务和动态管理;负责制订完善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管理等制度;组织《省级补贴目录》的编制;负责组织专家,对辅助器具评估适配服务进行规范、培训与指导,组织第三方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负责依托平台大数据,开展辅助器具政策研究;负责对各地区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全省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推广;负责辅助器具产品的展示、体验和宣导。

第十七条 设区市残联及下设的辅具中心负责协调落实辅助器具补贴专项资金的到位;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扩大补贴目录、提高补贴救助标准;负责指导县级残联制订补贴报销结算制度与规程;负责制定本地区评估适配服务管理办法或规定,对评估、适配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本地区辅助器具政策的宣传与推广;负责开展辅助器具示范指导、展示体验、技术培训;负责本地区业务数据的统计汇总与上报。

第十八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协调落实专项资金的到位;负责制订本地区的补贴报销制度与规程;负责辅助器具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批与报销结算;负责本地区辅助器具政策的宣传与推广;负责项目档案的建立以及相关数据的录入与统计。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引导和协助残疾人在辅助器具服务平台上进行补贴申请及提供其他支持性服务;负责补贴制度的政策宣传和辅助器具服务需求的筛查、统计与转介;负责协助服务人员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做好辅助器具的评估、适配与使用训练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运转,各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辅助器具适配辅助服务,购买方式应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补助每个县(市、区)购买辅助器具适配辅助服务经费3万元。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退回财政外,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鼓励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开展维修、租借、回收业务,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出现损坏,不在厂家售后服务范围或售后服务不便的,可到有条件的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申请免费维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24日印发的《福建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闽残联康复〔20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