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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0-01-21 | 字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根据《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及民政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将实施《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残疾儿童申请的有关问题 

1.根据“救助办法”规定,持有本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属于“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各地要认真贯彻“救助办法”规定的要求,落实持居住证的残疾儿童在居住证所在地申请救助的政策。
2.父母一方持有本省居住证的,可视为残疾儿童也持有本省居住证,应予办理救助申请并享受规定的补助。
3.残疾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申请补助的,受理申请残联应在3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录入并核对该残疾儿童申请情况,如在系统内显示该残疾儿童在本年度内已经申请,应及时告之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到申请所在地残联报销康复费用。
4.残疾儿童通过“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网上申请的,线下可以无须再提供纸质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残联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5.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的残疾儿童在救助规定年龄段内,持续开展同种类的康复训练,在首次申请时提供“救助办法”规定申请材料后,其他年度再次申请无须提供申请材料。

 

二、关于救助内容的有关问题 

 

“救助办法”第七条规定:“康复救助包括康复指导、医疗康复、康复训练,以及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这里的手术是指肢体矫形、眼科手术等,各市、县(区)根据当地实际可制订相应配套的政策实施救助。 

 

三、关于残疾儿童报销的有关问题

1.本省户籍残疾儿童在省外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在申请报销时,户籍地残联应登录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核实康复机构为当地康复机构情况。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查询不到的,可由申请人提供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组织出具的该机构为当地康复机构的证明。
2.在核销贫困残疾儿童报销费用时,在申请年度内有一次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贫困儿童标准,整个申请年度内可按贫困残疾儿童标准补助。
3.根据“救助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残疾儿童报销有两种方式,自主选择康复机构或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的凭发票报销。贫困残疾儿童通过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结算办法可采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方式。

 

四、关于与康复机构关系问题 

1.“救助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康复机构管理按照民政部等4部门印发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是从省政府层面上进一步确认“管理办法”在我省范围内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明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两项原则。各地残联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明确职责,积极与当地政府部门主动沟通,依法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监督。
 2.“救助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康复机构中属于教育部门批准的特殊教育机构、特殊幼儿园等,教育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卫健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这两类机构应依照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管理。
3.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监督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不得以本地残疾儿童在辖区外康复机构训练而延伸监督。依托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系统”建立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系统,主动加强沟通联系。对于发现残疾儿童权益在辖区外康复机构受侵害情况,应及时委托康复机构所在地残联监督。
4.对康复机构监督应采用事中事后监督方式,通过采用“两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及书面检查、投诉举报核实的方式开展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
 5.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运行情况等进行专业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扶持的依据。
6.与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监督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同时积极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行业组织作用,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康复机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