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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70元。部分县(市、区)有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自愿向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经公示、审定后,发放补贴资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人。
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1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部分县(市、区)有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程序:自愿向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建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县(市、区)残联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经公示、审定后,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三、“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户籍,一本户口簿内家庭成员有2人(含2人)以上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共同生活、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的家庭。
补贴标准: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
申请程序: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州市“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附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残疾人成员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各一份。由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审批后,按季度发放补贴资金。
四、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养护补助
补贴对象: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未享受当年省级居家养护项目,且当年5月31日前纳入低保的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含国定、省定、市定标准)。既是低保户又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度肢体残疾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申请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泉州市低保重度肢体残疾人居家养护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附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由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残联审核、经县级残联公示、审批后,按规定发放补助资金。
五、残疾人居家托养补助(省级项目)
补贴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未就业,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城乡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关于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已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地区,以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准;未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地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
退出建档立卡不满3年的残疾人家庭;
享受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的残疾人家庭;
退出低保待遇不满3年的残疾人家庭;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
重度残疾人家庭。
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申请程序: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居家托养资助申请审批表》一式2份,附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由村(居)民委员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和财政审批后,按规定发放补助资金。
六、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补贴对象:
省农办“造福工程”受益对象中有家庭无障碍需求的残疾人户;
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安居工程”受益对象中有家庭无障碍需求的残疾人户;
由各地残联自行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户。
补贴标准:1000元/户
各类残疾类别、等级适用的家庭无障碍改造内容:
残疾类别 |
适用的改造内容 |
肢体残疾 |
一、适用于下肢残疾人: 1. 地面平整;2.坡化;3.房门改造; 4.卫生间安装座便器、浴凳、升降淋浴器; 5. 升降晾衣架。 二、适用于使用轮椅或身高在1.3米及以下的残疾人: 1.升降晾衣架;2.厨房低位灶台。 三、适用于重度肢体残疾人:安装无线语音对讲门铃; 四、适用于所有肢体残疾人:卧室、卫生间安装扶手 |
视力残疾 |
1. 地面平整;2.坡化;3.房门改造;4.铺设盲道; 5. 安装无线语音对讲门铃;6.卧室、卫生间安装扶手; 7.卫生间安装座便器; |
听力残疾 |
安装无线闪光门铃 |
适用于各类残疾人 |
安装报警、防护类装置:如烟雾报警装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紧急呼救设备、防护栏等 |
七、就业年龄段的轻度智力残疾人和稳定期轻度精神残疾人(含自闭症)提供全日制托养服务。
托养对象要求: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轻度智力残疾人或稳定期轻度精神(含自闭症)残疾人,年龄在16至45周岁,具有人物辨别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无传染性或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癫疯病等疾病,法定监护人(或经济担保人)具有支付入托所需个人缴交费用的经济基础和意愿,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
提供服务内容: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申请程序: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本人(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市残疾人托养中心组织残疾人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工作人员及项目承接机构进行家访,初审合格后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向县(市、区)残联提交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2张近照、经济担保承诺书、体检报告;审核合格后可办理手续入托观察,通过观察期后正式入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