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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30 | 字号: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对象:积极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律责任,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一)非财政拨款单位和非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1.6%,并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超出l人以上;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四)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奖励标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1.6%)×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只计整数部分,且应等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上年l2月;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上年度标准。

申请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职工总数7人以下的单位不需提供);

    4.《残疾职工花名册》,本省户籍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单位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

    6.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7.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申请情况,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时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残疾职工在岗情况行实地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超额安排残疾人人数、奖励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奖励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单位。

、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奖励对象: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下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高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人数在10名(不含)以上,超比例部分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超出1人以上;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四)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六)具备适合安置残疾职工的岗位设施。

奖励标准:

(一)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含)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二)对安置残疾职工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不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社会保险奖励核定公式: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25%)×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50%。其中,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只计整数部分,且应等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以上一次性补贴、社会保险奖励涉及安置残疾职工数、单位职工数的计算时间均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

申请程序:

(一)符合补贴和奖励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上年全部《福建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

5.《残疾职工花名册》一份,本省户籍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福利企业不需提供);

7.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申报情况,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人社部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时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非福利企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安置残疾职工情况要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补贴和奖励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补贴和奖励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贴和奖励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奖励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单位。

三、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 

(三)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当地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月缴费金额×50%×实际缴费月数。

申请程序:

对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的办法。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于每年6至7月间向户籍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灵活就业的证明复印件(仅首次申请时提供); 

3.《户口簿》、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申报情况,与人社部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时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补贴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奖励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奖励资金发放给经批准的个人。

四、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积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 

(一)非财政拨款单位;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2014年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5年内首次就业或再次就业; 

(四)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 

(五)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不含公益性岗位)且实际在岗,依法享有与其他职工平等的工资待遇,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

补贴资金核定公式:年补贴金额=经核定的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5000元。其中,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数不含获得毕业证书超过5年和按本办法规定已享受补贴3年的人数,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

申请程序:

(一)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3.《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花名册》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 

4.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5.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提供编制管理部门经费渠道的批文(复印件)或证明。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学历证书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新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人数、补贴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补贴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单位。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

奖励对象: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职业介绍资质;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经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奖励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服务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经核定的实现就业残疾人数×300元。其中,实现就业残疾人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每名残疾人每年限计算奖励一次。在同一企业重复就业的不得连续计算奖励。

申请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复印件;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4.《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本省户籍残疾人花名册》一份及实现就业人员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系统对申报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情况进行审核,并核查有无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职业介绍服务,与人社部门职业介绍补贴办理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奖励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奖励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单位。

六、扶持盲人按摩机构

扶持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1.在我省境内,由盲人和社会力量开办,经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规范运营1年(含)以上并仍在持续运营。

2.机构内安置就业的盲人按摩师,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经不少于6个月盲人按摩专业学习、培训并取得合格(结业)证书(证明),人数不低于机构在职员工总数50%且不少于3人(包括开办机构的盲人本人),其中本省户籍盲人按摩师不低于盲人按摩师总数80%。

3.机构与安置就业的盲人按摩师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实际在岗。

4.机构安置的盲人按摩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1.在我省境内,由我省户籍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规范运营1年(含)以上并仍在持续运营。

2.机构内安置就业的盲人医疗按摩师,应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3.机构与安置就业的盲人医疗按摩师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实际在岗。

4.机构安置的盲人医疗按摩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扶持标准:

(一)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根据机构安置的就业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盲人按摩师人数(包括开办机构的盲人本人),按每1名3000元但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扶持年限为3年。

(二)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1.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已开办运营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2.根据安置就业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人数(包括开办机构的盲人本人),按每1名补贴5000元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扶持年限为3年。

申请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注册(登记)机构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扶持盲人按摩机构补贴申请表》一式二份;

2.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机构登记证件复印件。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人户口簿复印件;

3.《盲人按摩机构职工花名册》一份;

4. 在职盲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并应提供专业学习、培训合格(结业)证书(证明)复印件,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并应提供《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与安置就业的盲人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

6.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列有每个在职职工姓名的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有效凭据或以灵活就业等形式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效缴费凭据;

7.通过金融机构向盲人职工(可不包括开办机构的盲人本人)支付工资的凭证。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申报情况,审核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必要时应对安置盲人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按标准核算补贴资金,并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补贴金额,及时进行审批。

(四)市、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核拨补贴资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联)在财政部门补贴资金到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盲人按摩机构。

7、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省市两级叠加

扶持对象: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1.依法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2.集中安置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肢体残疾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肢体残疾军人)。

3.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6个月以上。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4.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了为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辅助性就业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其中,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5.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不超过4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不超过24小时。

6.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分别向安置的全日制用工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向安置的非全日制用工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5%的劳动报酬。

7.除组织残疾人劳动就业外,还应具有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康复服务、文体娱乐等其中3项(含)以上基本功能和设施。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8.根据规模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15。有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9.具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建立工作日志,做到一天一志。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服务内容登记详实。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勤登记、劳动及收益分配,生活生产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落实,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扶持标准:

对满足规定的基本条件、申请扶持时仍在正常运营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给予以下资金扶持:

1.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法。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1年残疾人数,以每1名5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一次性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以每1名5000元标准,根据市县财力状况,分档对机构予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2.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法。在省级扶持的基础上,根据机构安置辅助性就业满1年的残疾人数,以每人2000元标准,对机构予以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运行补助;以每人1000元标准,市、县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对机构予以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每个机构奖励年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程序:

(一)满足规定基本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县(区)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资金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附设机构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首次申请或再次申请有变动时提供);

3.与残疾人或与其监护人签订的辅助性就业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辅助性就业人员花名册》(附件2)一份、所安置残疾人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各一份;

5.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或劳动报酬的凭证复印件一份;

6.有关劳动生产项目、相关管理制度的说明材料一份;

7.社保征收(经办)机关出具的机构为辅助性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的有效凭据一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机构需提供);

8.为安置的残疾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保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申请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的机构需提供)。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至少安排2名工作人员对辅助性就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退件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应书面告知受理申请的补贴项目,同时根据标准核算扶持资金,并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应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属实,核定扶持资金金额,及时进行审批。

(四)市、县(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扶持资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联)在财政部门扶持资金到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扶持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八、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省级项目)

扶持对象:具有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59周岁16-54周岁)属于当地扶贫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和其他低收入家庭的农村困难残疾人本人(或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义务具有一定的劳动生产和经营能力,有通过劳动实现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意愿开展生产经营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个体服务业等,具有实际可行性,可扶持、可持续,易见效,能达到创收增收的目的。

关于低收入家庭的界定:已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地区,以当地相关部门认定为准;未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地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请:

  1. 退出建档立卡不满3年的残疾人家庭;

  2. 享受残疾人生活困难补贴的残疾人家庭;

  3. 退出低保待遇不满3年的残疾人家庭;

  4. “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

  5. 重度残疾人家庭。

    扶持标准每人5000元。

    申请程序:向户籍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扶持农村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补助申请审批表》一1附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村(居)民委员初审乡镇(街道)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和财政审批后,按规定发放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