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浏览量: |
一、补助对象
患有视力残疾、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体残疾(含脑瘫)、孤独症、智力障碍之一或多重障碍,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儿童:
(一)具有本省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福建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和评定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本省三甲医院相应专科主治以上职称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截止申请抢救性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7周岁的。
(四)通过抢救性康复可以达到功能重建和改善的。
(五)在依法登记成立,并在设区市级残联报备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二、补助范围
(一)“康复指导”,包括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转介、家庭康复指导、随班就读指导、心理辅导和家长培训等服务。
(二)“医疗康复”,包括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和心理治疗等服务,但不包括手术、药物等临床医学治疗内容。
(三)“康复训练”,包括行为干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运动能力训练、感知觉训练和学前康复教育等服务。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2000元康复训练补助额度,训练时间每年度以10个月计算。
四、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一)监护人在每年5月3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填写《福建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补助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薄、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或有资质医疗机构和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与康复机构签订的康复协议。
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省残联海西助残信息系统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二)监护人在每年6-8月凭发票及康复机构开具费用清单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核销康复补助款;补助款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划入补助对象监护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2015年9月17日
注:本通知与闽残联康复[2017]51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
以闽残联康复[2017]51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