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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残联关于印发《泉州市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2 | 字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推进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队伍的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联合制定了《泉州市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21日

 

 泉州市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推进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队伍的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60和《泉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泉政文〔2016174,依照《福建省残疾人联络员管理办法》(闽残联组联〔2012〕100号)精神,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定    义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中,由县级残联通过选聘产生的专职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开展残疾人工作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或优秀社会人才。

第二条  职    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残疾人系列法律法规和扶残助残政策,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引领残疾人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实现融合发展。

二、在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承办辖区残疾人社会保障、康复服务、维权就业、扶贫救助、教育培训、宣传文体、公益慈善等相关业务,自觉接受上级残联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三、密切联系残疾人,精准掌握基本情况,听取残疾人意见,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所在乡镇(街道)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级残联召开的各类工作会议和举办的业务培训、座谈交流,主动汇报工作情况,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负责村(社区)残协和残疾人联络员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残联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残疾人联络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选    聘

     一、选聘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风公道正派,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在当地残疾人中享有较高威信。

2.具有所在县域辖区常住户口,年龄18至40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或优秀社会人才,获得高等教育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认证等特别优秀的残疾人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

3.选聘对象为残疾人的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残疾人亲属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优秀社会人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4.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表达沟通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二、选聘原则

1每个乡镇(街道)应在辖区内选聘1名以上残疾人联络员,一般以残疾人为主,也可选聘残疾人亲属或优秀社会人才,但比例不得超过总数的30%。如无合适人选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辖区放宽至县域范围。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选聘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聘前公示,将优秀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属和社会人才选聘到联络员岗位上。

3.县级残联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选聘工作方案,灵活采用公开招考、考核推荐、购买社工等方式进行选聘,确保选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选聘方案和选聘结果应及时报送市残联备案。

第四条  待    遇

    一、各县(市、区)应坚持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省委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残联组联〔2011〕37号)精神,将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的工资及教育培训经费、社会保险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着力解决好残疾人联络员的待遇问题。

二、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其岗位津贴按照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增长。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证书(助理级及以上)或每两个年度考核合格的,可适当提高岗位津贴标准;县级残联应依法足额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统一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的继续教育费用参照机关、事业单位相关规定报销,培训经费按《福建省基层残疾人联络员培训经费管理办法》(闽残联组联〔2016〕39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管  理

一、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纳入所在乡镇(街道)社会工作者队伍管理范畴,实行县级残联、乡镇(街道)双重管理和定期选聘制,由县级残联和乡镇(街道)与残疾人联络员共同签订聘用合同或采用劳务派遣,聘期3年,乡镇(街道)为其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用具等办公条件。

二、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县级残联应定期举办联络员培训,确保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每人每年参训时间不少于30小时。

三、鼓励残疾人联络员参加各类成人学历教育、社会工作者等职业资格考试和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四、县级残联应坚持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残疾人联络员考核考评办法》,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量化机制和常态化绩效考评管理制度,设立具体考核考评标准内容、评定档次,认真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和月(季)考评。

五、考核采取平时考评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应反馈给本人和所在单位并记录档案。平时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考评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学习培训等情况;年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业绩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业务知识考核、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等,具体标准由县级残联制定并实施。

第六条   奖    惩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的,予以续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由县级残联和乡镇(街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后予以续聘;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由县级残联和乡镇(街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6个月的观察期进行整改,期满考核称职的予以续聘。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等次的,由县级残联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县级残联可参照当地公务员年度嘉奖标准给予奖励。

三、县级残联要将优秀残疾人联络员纳入本级优秀残疾人人才库进行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各类先进模范人选。

第七条  解    

一、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主动提出辞职的,由本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残联和乡镇(街道)共同审批后,办理解聘手续。在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岗。

二、乡镇(街道)残疾人联络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办理解聘手续。因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经县级残联和乡镇(街道)协商确定,可提前解聘

三、除上述正常解聘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联络员予以解聘:

1年度考核不称职,观察期满考核仍不称职的;

2不服从管理,无故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15天,或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4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失职渎职或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严重错误的。

四、解聘事宜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    他

一、本规定由泉州市残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