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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二代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30 | 字号:
  闽残联组联〔2015〕3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二代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残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规范管理,提高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质量,根据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5〕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该标准已于2011年5月1日实施,各地在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时,要严格遵照该标准执行。《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不再作为残疾评定标准(即闽残联组联〔2008〕320号文件中关于残疾评定所依据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随即停止使用)。

二、严格实施目测鉴定和残疾等级变更。为严格我省二代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一是从2015年3月15日起,二代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除了残疾状况明显的重度肢体残疾人仍可实行目测鉴定外,其余各类残疾人一律取消目测鉴定方式,严格实行医院鉴定。二是凡进行残疾等级变更的,必须进行以下程序: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报告,县级残联受理后,残疾人本人应到残疾评定医院进行残疾鉴定,再由残疾评定医院出具残疾等级鉴定报告,送县级残联理事长签字审核后,报设区市残联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方可进行等级变更。在复审时,设区市复审员应从严核实鉴定的评定医院和评定医生,从严把控。

三、及时做好残疾人证的核销和迁移工作。要全面推进残疾人证的动态管理工作。一是对因康复脱残或死亡等需核销残疾人证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对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县级残联应履行对康复脱残残疾人或其亲属、死亡残疾人的亲属或监护人给予书面通知的告知程序。二是残疾人户口迁移的,依据《福建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残疾人证迁移变更手续。残疾人原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注销,残疾人迁入地县级残联要尽快将相应数据录入数据库。

四、新一代智能化残疾人证与第二代残疾人证具有同等效力。为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建设,中国残联已在北京等地开展新一代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工作,已为残疾人换发了新一代智能化残疾人证,其与第二代残疾人证具有同等效力,请各市、县(区)残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五、严格执行办证工作人员账号管理和保密规定。一是市、县(区)残联在残疾人证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履行数据库经办人员变更手续,对于已经调离办证工作岗位的经办人员,要及时注销其经办账号。对连续两个月未在系统中办理任何业务的账号,系统将自动关闭。二是加强残疾人个人信息保护,对于在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过程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对造成残疾人个人信息泄露,产生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县(区)残联在办理残疾人证初审、复审过程中,严禁将初审、复审账号及密码擅自授权给下级残联工作人员操作,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六、加强领导,严肃办证纪律和实行责任追查机制。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办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依法依规,切实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与管理工作。在办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残疾评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残疾人证核发程序;要建立责任追查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督,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假证”、“人情证”等现象,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各市、县(区)残联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工作仍按闽残联组联〔2008〕320号文件规定实行经办人员和理事长责任制。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理事长领导责任。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残疾评定定点医院、医师应严格掌握残疾评定标准,对在评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法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闽残联组联〔2008〕320号文、闽残联组联〔2011〕40号文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均按本文规定执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