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浏览量: |
闽残联康复[2017]51号
各市、县(区)残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做好0-6岁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工作,完善补助工作体系,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2017年1月1日起,残疾儿童每人每年的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从12000元提高到15000元;每月最高不超过1500元,每年不超过15000元。
二、补助范围
1.在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训练补助仅限康复治疗费。当月康复治疗费用扣除医保、医疗救助结算部分后,个人每月支付不足1500元的,按实际支付金额报销;个人每月支付部分超过1500元,按1500元报销。
2.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内参加不同类别的康复训练,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也按每人每年最高15000元、每月最高1500元的标准执行。
三、补助申请和报销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原则为:“先申请、后康复、再报销”。残疾儿童补助时间从申请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康复训练补助资金的报销,在康复训练结束之后进行。可按月报销,也可按实际康复月份(含跨年度)统一报销,但不得提前报销康复训练补助。
2.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一年一申请,继续申请康复训练补助的,如康复训练内容未变更,第二年起可不再提供诊断证明。
3.残疾儿童申请康复训练补助后在同一康复机构跨年度康复训练的,必须在次年的3月31日前重新申请方可报销跨年度的康复训练费用。超过3月31日未申请的,按申请之日的当月起计算康复补助时间。
4.在申请年度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如有变更康复机构等事项的,须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县(市、区)残联提交变更材料进行审核备案,逾期未提供的,其变更情况无效,按重新申请办理。
5.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报销款应采取划入补助对象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形式发放,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报销款的发放时间。
6.补助资金决算按当年度残疾儿童康复资金实际发放数计算,不以当年残疾儿童申请补助数计算。资金决算时间不影响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资金实际报销时间。
7.在医疗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病历可以视同康复协议。如因医保、医疗救助报销不能提供发票原件的,可提供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报销凭证,发票复印件须经报销部门盖章确认,并注明已报销的数额。
四、康复机构
残疾儿童在省外进行康复训练的,其在训康复机构必须是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确定的定点机构或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定点康复机构以残疾儿童在申请补助时提供在训康复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残联确定定点机构的文件复印件或证明认定;医疗机构以当地财税部门制定的专门医疗收费发票认定。
五、资金预决算
2017年11月15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以汇总统计的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8月31日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发放资金核定并下达2018年度省级补助资金,之后年度以此类推。
以前文件如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