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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残联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9 | 字号: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6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水平,鼓励、扶持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健康发展,让残疾儿童能够及时得到合适、有效、便利的康复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与条件

 1、“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

 2、在本市依法登记成立,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并在市残联报备、接受市残联业务指导的非营利性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正式投入使用不少于一年,年度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1、资金补助

 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泉州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评分标准》(附后),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各类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定,按评定结果给予补助:被评为90分以上的为一级达标,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被评为80-89分为二级达标,一次性补助资金8万元;被评为70-79分为三级达标,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该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康复设备的购置。

 2、场地设施支持

 政府和残联兴建的残疾人服务设施,可采取公建民营或公益创投等方式,委托或低价提供给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运营。委托方在委托及低价提供场地之前应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可采用协议、比选、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机构。承办方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维,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不得以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双方应签订协议文书,明确规定以下内容:承接机构不得转让、转包;明确委托方、承接方、监管方的名称及权利义务;明确产权性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明确相关服务优惠标准和参照场租金额为残疾人提供等额免费服务项目;明确委托时限及保证金的数额、支付方式;明确退出机制和监督机制。

 本方案实施之前,已经采用公建民营等方式与民办儿童康复机构合作的,应按前款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3、设备扶持

 各级残联、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等公办机构要充分整合资源,可将康复服务设备委托给民办儿童康复机构使用和管理。双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期限,委托方应参照设备使用的市场价格,制定对残疾儿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服务的相应额度,受托方应当做好减免费服务的详细记录。

 4、培训补助

 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经市残联同意后,举办面向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可申请经费补助。各机构于每年的1月、7月向市残联提交申请(含详细培训计划),经评估同意后按制定的计划实施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后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

 5、科研创新补助

 鼓励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参加与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有关的科研创新活动,被认定为中央、省级、市级残联重点研发计划并正常实施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经费补助。

6、创先争优奖励

鼓励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获得中央、省级、市级残联系统表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 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监督指导

 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监督,市残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机构评定工作,各县(市、区)残联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康复机构进行督导,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经费资助;情节严重的,追回资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机构性质、停业、歇业的;

(2)违反康复服务要求服务项目实施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造假、虚报、资助资金挪作他用的;

(4)违规操作发生重大事故的

    受助机构须严格遵守本方案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泉州市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评分标准》

 

泉州市民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建设评分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