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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9 | 字号:
  各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鼓励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闽残联教就〔2014〕13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2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奖励办法明确如下:

一、奖励对象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具有职业介绍资质;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就业服务。经推介成功实现

就业的残疾人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本省户籍,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

保险,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服务后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经核定的实现就业残疾人数×300元。其中,实现就业残疾人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每名残疾人每年限计算奖励一次。在同一企业重复就业的不得连续计算奖励。

三、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于每年6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奖励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复印件;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4.《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本省户籍残疾人花名册》(附件2)一份及实现就业人员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利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系统对申报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情况进行审核,并核查有无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优惠)职业介绍服务,与人社部门职业介绍补贴办理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收到申报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奖励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奖励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奖励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单位。

四、监督管理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奖励资金的预算、申请、拨付、

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按照《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2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奖励对象、条件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

视为自动放弃。

(二)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残疾人不能重复计算享受本通知的奖励政策和《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规定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三)各级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优化服务,严格程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每年10月底前将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奖励工作档案,并及时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信息录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 

(五)本通知由省残联会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促进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0〕92号)中职业介绍补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职业介绍奖励申请

         2.推介成功实现就业的本省户籍残疾人花名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