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浏览量: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福建省残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9 | 字号:
  各设区市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为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2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明确如下: 

一、支持对象 

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下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高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人数在10名(不含)以上,超比例部分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超出1人以上; 

(二)按规定申报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三)安置的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有1人以上具有本省户籍; 

(四)与残疾职工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同时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六)具备适合安置残疾职工的岗位设施。 

二、支持项目和标准 

(一)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含)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 

(二)对安置残疾职工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不含)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社会保险奖励核定公式:奖励金额=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实际在岗残疾职工数-在职职工总数×25%)×当地城镇职工上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年缴费金额×50%。其中,核定奖励的超额安排残疾职工人数只计整数部分,且应等于或小于实际在岗本省户籍残疾职工数。 

以上一次性补贴、社会保险奖励涉及安置残疾职工数、单位职工数的计算时间均为上年1月至上年12月。 

三、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符合补贴和奖励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于每年6

至7月间向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 

2.《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奖励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 

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认定书》复印件; 

4.民政部门出具的上年全部《福建省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意见书》复印件; 

5.《残疾职工花名册》(附件3)一份,本省户籍残疾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就业创业登记证》复印件; 

6.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月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总人数的相关材料(福利企业不需提供); 

7.登录“福建12333公共服务网”下载打印并由本人签字的全部残疾职工年度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二)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根据申报情况,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人社部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必要时对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核实。对非福利企业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安置残疾职工情况要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要求的,至少在“残疾人在线”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同级残联审批。 

(三)受理申请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同级残联收到申报

材料后,应进一步确认申报材料内容是否属实,核定补贴和奖励

金额,及时进行审批,并汇总报送同级财政局审定。 

(四)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同级残联的申请,审定补贴和奖励资金并拨付至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补贴和奖励资金到帐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金融机构将补贴、奖励资金拨付给经批准的申请单位。 

四、监督管理 

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资金的预算、申请、拨付、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21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补贴、奖励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残疾人,可以先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停止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可继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奖励政策;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能重复享受本通知的奖励政策。 

(三)各级财政、人社、残联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优化服务,严格程序,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每年10月底前将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资金发放到位。 

(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

就业补贴、奖励工作档案,并及时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发

放等信息录入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信息管理系统。 

(五)本通知由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2.福建省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社会保险奖励申请表

       3.残疾职工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