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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31 | 字号:

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

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管理,依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18号)、《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及《中国残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21〕49号)等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发2018〕31号)规定,按照《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的要求,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协议管理”是指设区市残联(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下同)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通过评审共同选择、确定,并由县(市、区)残联按照属地原则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进行规范管理(以下此类机构简称“协议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协议管理机构”进行行业管理。民政部门对登记为社会组织的“协议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残联会同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协议管理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此类康复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方法按事权财权相一致原则由市、县(区)确定。

个体工商户不能成为“协议管理机构”。

第四条 确定“协议管理机构”的原则是:

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和安全;依法依规,结合当地实际择优确定与促进规范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依法登记,开展符合《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第五条规定的业务,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执业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自愿承诺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的前提下,按照属地原则向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残联申报“协议管理机构”。

第六条 申请“协议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2.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场地内要有防撞、防摔、防夹等安全防护措施。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生活、活动区域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儿童集中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要求,为残疾儿童提供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无障碍设施。

3.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机构设置及执业标准,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应当配备与康复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

从事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幼儿教育、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服务专业技术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持证上岗的需持证上岗。

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4.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5.机构开办满6个月,月收训人数20人以上。

6.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实施财务管理,依法建立会计账簿并进行会计核算,配备进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须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7.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8.自愿接受残联、卫健、民政等部门组织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救助项目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的监督和指导。

9.登记为社会组织的,其评估等级应达到2A及以上,并依法参加年报。

(二)服务提供

1.“协议管理机构”接收残疾儿童,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前,应当按残疾类别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需求、身心状况等与康复服务相关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残疾类型、残疾等级和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协议管理机构”应当对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服务方案。

2.“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与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应载明:服务协议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残疾儿童监护人或者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及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3.“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配比等因素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施按服务项目和频次收费,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4.“协议管理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诊疗科目应设有儿科、儿童保健科、康复科之一或精神专科医院。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医疗机构合作方式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服务。

5.“协议管理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同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的个人信息。

6.“协议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属地残联书面报告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并将相关残疾儿童救助名单和收训时间报属地残联备案。

7.开展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的“协议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业服务。

8.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协议管理机构”

第七条 申请“协议管理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专业技术服务团队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三)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四)本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所列相关书面证明。

(五)上一年度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收支情况审计报告。新申请的提供6个月以来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六)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清单。

(七)机构住所证明(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后,设区市残联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审核。设区市残联应当自受理申请或在申请机构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卫健、民政等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等情况进行核对,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共同研究做出审核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三)公示。设区市残联应当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服务协议的,确定为“协议管理机构”

(四)签订服务协议。县级残联按照属地原则与申请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申请机构不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

(五)复审。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做出不通过审核的设区市残联申请复审一次。设区市残联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九条 残联与“协议管理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主要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价格、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具体内容由省残联会同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等部门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确定。服务协议有效期最长为2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条 服务协议签订后,设区市残联应向社会公布“协议管理机构”名单、基本情况。残疾儿童家长须在“协议管理机构”名单内自主选择机构进行康复方可获得康复补助。

第十一条“协议管理机构”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时,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签订服务协议的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同时提供消防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协议管理机构”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签订服务协议的残联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协议管理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设区市残联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设区市残联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残联提出续签协议申请,设区市残联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机构续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可续签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续签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服务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协议管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机构、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协议管理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六)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歧视、侮辱、虐待以及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不接受残联等部门监督检查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不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十一)开展虚假宣传、违反公序良俗及利用机构场地开展与康复服务宗旨相背离活动的。

(十二)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残联和“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方责任。

第十七条“协议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市、县(区)残联要按照属地原则每年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协议管理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存在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服务协议。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报告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县(市、区)残联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发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设区市残联要做好所辖地区县级残联康复救助资金发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协议管理机构”评估标准由省残联商民政厅、省卫健委确定。有条件的设区市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要求制订适用于本地区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资质标准、服务标准等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各设区市残联已确定为协议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可以继续执行,但最长不得超过2022年底;服务协议期满,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报表

      2.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附件1

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报表

申报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业务主管部门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

 企业□(股份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机构许可资质

医疗康复□    特殊学校(幼儿园)   其他□

机构许可证号

 

是否独立法人

   否

成立时间

 

员工数

 

机构申报

康复类别

类型

□视力

□听力

□言语

□肢体(脑瘫)

□智力

□孤独症

内容

□康复指导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康复指导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康复指导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康复指导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康复指导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康复指导

□医疗康复

□康复训练

服务场地面积

 

月收训人数

 

基本情况

职业资格

文化程度

高级

中级

初级

本科及以上

大专

中专及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单指国家职业资格和行业管理部门技能资格)

合计

 

 

 

 

 

 

执业医师

 

 

 

 

 

 

康复

治疗师

 

 

 

 

 

 

教师

 

 

 

 

 

 

心理

咨询师

 

 

 

 

 

 

社会

工作者

 

 

 

 

 

 

其他

 

 

 

 

 

 

申请承诺

我承诺:

1.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管理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2.此申报系自愿申报。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协议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4.愿意独立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5.自愿接受残联、民政、卫健等部门监督。

6.诚实守信,收费公开公平,严格执行国家或相关行业标准,切实维护残疾儿童权益。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评审情况

评审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设区市残联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2

 

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

协议管理服务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机构)

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闽政2018〕18号)及《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为确保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的质量,结合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经评审后,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服务项目

乙方按照甲方有关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规范化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根据《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认服务类型为:

1.

2.

3.

4.

5.

6.

根据《福建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第五条规定,乙方提供服务范围为:1.            2.           3.            

根据甲乙双方约定,协议管理时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的服务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诊断及需求评估、接案建档、签订协议、康复功能评估、制定个别化康复计划、确定康复目标、实施康复计划、阶段性评估、调整康复计划、成效评估及转介融合教育、家庭指导等。

第四条  服务质量

乙方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不得开展未经法律法规允许的服务项目或内容。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参照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发布的《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T/CARD001-2020)、《脑性瘫痪儿童康复服务》(T/CARD003-2020)、《智力残疾康复服务》(T/CARD004-2020)、《视力残疾康复服务规范》(T/CARD005-2020)、《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T/CARD006-2020)团体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服务价格

有政府定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执行,医疗项目按照医疗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政府行政部门未定价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人员配比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单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相类似医疗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并按服务项目和频次收费。

第六条  服务要求

(一)乙方在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时,应认真核对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残疾人证等个人信息和诊断评估资料,人证相符方可提供服务。

(二)乙方应当按照约定与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服务协议。

(三)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单独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并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同时应当保护残疾儿童的个人信息。乙方在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应按残联经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的要求如实记录,各类康复服务记录及收费应由服务对象监护人签字确认。

(四)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无障碍环境等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开。

乙方应当制定针对残疾儿童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应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五)乙方应当每年向属地残联书面报告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情况,并将相关残疾儿童救助名单和收训时间报属地残联备案。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乙方自愿接受残联、卫健、民政等部门组织的对执行协议情况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救助项目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等的监督和指导。

(二)乙方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时,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残联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同时提供消防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三)甲方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对乙方开展执行协议情况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乙方。乙方应当对甲方检查予以配合,并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对乙方提供的材料,甲方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纠正,或向上级残联组织举报督促整改。

1.未及时告知乙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变化情况的;

2.未按本协议约定事项执行,或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3.因甲方原因导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不能及时领取的;

4.甲方工作人员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规定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乙方在服务协议有效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终止协议,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同时甲方应及时通知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纠正,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报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协议管理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收入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3.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康复服务的。

4.配备的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者未经过岗前培训的。

   5.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歧视、侮辱、虐待以及侵犯残疾儿童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6.不接受残联等部门监督检查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7.开展虚假宣传、违反公序良俗及利用机构场地开展与康复服务宗旨相背离活动的。

8.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协议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二)因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因政策调整等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五)乙方、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六)乙方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七)乙方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八)乙方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

(九)乙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可依法向辖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一条  在协议有效期,因乙方实施康复服务造成残疾儿童人身损害的由乙方负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日(公章)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