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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9 | 字号:

闽残联维权〔2023〕116号

  各市、县(区)残联、发改委(局)、建设局、城管局(委)、交通运输局、国资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残联、经济发展局、交通与建设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2016年,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该政策实行以来,为残疾人驾车出行提供了便利和经济实惠,受到广大残疾人驾驶员的欢迎好评。随着停车场智能化快速发展,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困难。为把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政策落到实处,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服务政策适用范围

  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对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C2、C5)、行驶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合法的机动车,实行免费停放服务。残疾人享受政策时,必须随身携带“三证”,且不得转由他人享受,停车场管理人员可对“三证”进行核查;未达到“三证”合一条件,不能享受免费停放服务。

  二、采集信息,实现残疾人专用车辆智能化免费停车

  各县(市、区)残联负责收集本地区残疾人车辆信息,对残疾人本人的残疾人证(含户籍地为省外的残疾人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进行核验,确保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并将复印件留档备查。各市级残联(含平潭)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更新残疾人车辆信息并汇总至省残联。县级残联对接同级有关部门,提供全省残疾人车辆信息;县级有关部门负责向辖区本系统配建、监管企业建设的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提供全省残疾人车辆信息,并督促录入停车场系统后台,通过技术手段识别残疾人专用车辆,实现残疾人本人驾驶合法的机动车免费停放智能化管理。

  三、加大宣传,建立对接机制协同推进政策实施

  各级各部门要依托本部门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残疾人本人驾驶合法的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将政策纳入停车场管理学习内容,增强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和水平,以本部门重要节点、重大活动为契机,以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有效实施。各级各部门应向同级残联提供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部门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便建立长效机制协同推进政策实施。

  四、明确职责,保障政策落地落实落细

  各级残联负责每年汇总两次符合残疾人本人驾驶合法的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的残疾人车辆信息,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对接沟通,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发改部门要完善停车收费相关政策,加强停车收费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停车设施建设。各级交通、国资委等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系统配建、监管企业建设的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设施落实残疾人本人驾驶合法的机动车免费停放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法行为。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