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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残联调整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 |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43 |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 无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210项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 下放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1.完全下放的项目第32项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审批权项目进一步简政提速的通知》(泉政文〔2012〕121号) 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削减审批环节汇总表第43项 ⑴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 |
公共服务 认定认证类 |
办公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要求做好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证工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取消。 根据《关于转发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发展扶持政策文件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6〕172号) |